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9號聲 請 人 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訴訟代理人 邱鈴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11號公示催告。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念慈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肯岳亞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行北台中│104年7月10日│117,430元 │AV9495045 │ │ │ │趙美芳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