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156號聲 請 人 嘉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 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之發票人為李怡君,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卓怡君,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