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6號
- 聲請人
- 福必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家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9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臺中市和平區衛生所│臺中市和平區農會 │104年7月15日│3,352元 │SA1100259 │ ││ │特種基金專戶吳文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