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94號聲 請 人 周志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 │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9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34720-6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