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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請人
羅淑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34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陳振昌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4年2月15日│16,950元 │LCA6015981 │ ││ │ │限公司龍井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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