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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4號

聲請人
永昇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夆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4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創仕達機電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105年1月31日│64,244元 │BA2192686 │ ││ │ │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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