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61號聲 請 人 林佳霓即景程商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6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興銓實業有限公司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105年3月11日│14,400元 │BA0648000 │ │ │ │錦麟 │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