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36號聲 請 人 正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3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桐友利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4年12月30 │19,457元 │LN0567180 │ │ │ │儲衛國 │限公司大里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