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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57號

聲請人
仁信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樹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5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仁信報關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4年12月24 │15,152元 │AK2610819 │ ││ │司蔡樹龍 │司台中港分行 │日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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