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01號聲 請 人 利豐鋼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紹錦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林明祺 │三信商業銀行豐信分│105年5月5日 │12,208元 │WA0517957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