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鮮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軒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6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新立生活事業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105年2月29日│4,590元 │DY1003841 │ ││ │司杜明慧 │科分行 │ │ │ │ │├──┼─────────┼─────────┼──────┼──────┼──────┼──┤│002 │百捷食品有限公司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105年3月31日│19,130元 │BE0320946 │ ││ │宜瑾 │雅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