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3號
- 聲請人
- 泰裕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妍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泰裕興業有限公司江│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104年9月30日│150,000元 │AE3806017 │ ││ │妍蓁 │行 │ │ │ │ │├──┼─────────┼─────────┼──────┼──────┼──────┼──┤│002 │泰裕興業有限公司江│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104年9月10日│150,000元 │AE3806016 │ ││ │妍蓁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