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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42號

聲請人
七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秋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4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瑞達得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神岡分│105年2月20日│34,500元 │SGA4507231 │ ││ │林楊為 │行 │ │ │ │ │├──┼─────────┼─────────┼──────┼──────┼──────┼──┤│002 │科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105年3月11日│115,763元 │BG1678133 │ ││ │司蕭清松 │台中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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