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57號聲 請 人 蔡兆曦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采瑜 ┌───────────────────────────────────────────────────┐ │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5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震虎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E0000951-6 │ │1 │1000│ │ │ │ │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