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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255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55號

聲請人
林哲宇
相對人
陳俊廷即台中青海冷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達成協議,資方同意勞方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新臺幣8000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06年11月30日匯入勞方帳戶原薪資帳戶,並請資方匯款後將單據(註明本次調解案號)傳真(04-22279717)本會結案。」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程序方面:查相對人為出資經營之獨資商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名稱應記載為「陳俊廷即台中青海冷飲店」,俾執行時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000元,聲請依法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經核已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年12月5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69648號函暨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堪信實在。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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