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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2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請人
鍾鐿權
相對人
喬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瑄珮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NO .199A50)所載成立調解內容:「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計叁萬壹仟玖佰肆拾陸元,應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前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屆時請相對人將匯款憑證傳真至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傳真號碼04-23262533 )結案」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事件,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下同)106 年2月7 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調解結果之成立內容約定:「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之105 年12月1 日至105 年12月17日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計新臺幣(下同)3 萬1,946 元,應於106 年3 月1 日前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屆時請相對人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會結案」等語,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結果,按上開期日給付款項及傳真收據至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06 年2 月7 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結果第1 項、第3項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之105 年12月1 日至105 年12月17日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計3 萬1,946 元,應於106 年3 月1 日前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屆時請相對人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會(傳真號碼04-23262533 )以利結案」等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 年2 月14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07688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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