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緁憓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零壹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朝鈺

人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2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