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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曹宗鼎

  • 當事人
    王永豪王紹耀即宏耀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原   告 王永豪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被   告 王紹耀即宏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8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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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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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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