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曹宗鼎
- 當事人王永豪、王紹耀即宏耀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原 告 王永豪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被 告 王紹耀即宏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8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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