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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原告
謝國鐘
被告
克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雁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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