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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給付佣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鴻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宗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登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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