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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告
陳立偉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告
成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性華
訴訟代理人
楊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17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下列事項:

一、依原告所提出之原證2 聘任合約書第2 條約定:「聘任待遇另議並於簽約之同時一次付清,若甲方給付乙方之年薪支票部份如屆期不獲兌現視同違約。」,另第8 條約定:「薪資所得稅每月申報新台幣2 萬5,100 元」。請原告陳報兩造間就原告待遇之實際約定及被告公司實際付薪之具體情形(年薪或月薪?現金付款、匯款或支票付款?各期具金額若干?)

二、原告應陳報原證4 及原證10之存摺交易明細所示102 年間不定期不定額之給付金額是屬於何種名目之給付?其各筆款項與原告主張每月工資35,000元之關係為何?

三、原告應陳報所寄發函證信函之送達對象及收執證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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