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薏如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聰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陳薏如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上訴人新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9,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陳薏如、上訴人新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上開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