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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薏如
上訴人
即被告
新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聰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陳薏如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上訴人新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9,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陳薏如、上訴人新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上開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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