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1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4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周柏成
- 債務人
- 富鎔營造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梁世琦
- 債務人
- 蔡美玲
- ○ 號6樓
一、㈠債務人富鎔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富鎔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梁世琦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富鎔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依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富鎔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美玲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應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