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83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83號
- 債 權 人
- 陳廷盛
- 債 務 人
- 全友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萬捌仟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