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1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94號
- 債權人
- 中國輸出入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代理人
- 呂穎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送達之文件?又債務人曾聲請重整目前是否尚在進行中?併提出相關請求之釋明文件?
㈡債權人當初給付美金今請求新臺幣,請確認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