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5號
- 債權人
- 閎喬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穎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垣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請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㈢請提出雙方契約書面或其他釋明債務人委託製作之證據資料。(如經債務人簽收之送貨單、收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