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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

債權人
賴品緁即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玉琳即玉琳專業髮藝工作室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權人依本院民國106年1月9日中院麟民執未字第2657號債權憑證得據以向債務人請求清償之債權本金及截至106年5月3日止之利息總金額及計算式。

㈡釋明自105年10月起至105年12月止之薪資得依106年最低基本工資計算之依據為何。

㈢倘債權人於106年5月26日提出補正狀所載有誤者,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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