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
- 債權人
- 賴品緁即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玉琳即玉琳專業髮藝工作室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權人依本院民國106年1月9日中院麟民執未字第2657號債權憑證得據以向債務人請求清償之債權本金及截至106年5月3日止之利息總金額及計算式。
㈡釋明自105年10月起至105年12月止之薪資得依106年最低基本工資計算之依據為何。
㈢倘債權人於106年5月26日提出補正狀所載有誤者,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