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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

債權人
賴品緁即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玉琳即玉琳專業髮藝工作室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本件債權人依本院民國106年1月9日中院麟民執未字第2657號債權憑證得據以向債務人請求清償之債權本金及截至106年5月3日止之利息總金額及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雖於同年月7日提出補正狀,惟仍未就前開事項予以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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