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

債權人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官宜慧即祥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祥新企業社之負責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陳報債權人臺北市大同區公所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