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
- 債權人
-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官宜慧即祥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祥新企業社之負責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陳報債權人臺北市大同區公所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官宜慧即祥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祥新企業社之負責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陳報債權人臺北市大同區公所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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