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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債權人
林寶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林妙芬、游雅

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對債務人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求部分,應補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債務人住居所之法院所管轄,故債務人之住居所非本院轄居,則本院對支付命令事件無管轄權。請查報是否對債務人游雅茜請求,若是,台端對債務人游雅茜請求部分,應補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否,請具狀撤回。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臺中市政府104年08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693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㈣查報對債務人林妙芬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原因事實(本件係基於不同票據關係對不同債務人請求,對各債務人請求之事項及原因事實,應分別敘明)。

㈤查報對債務人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原因事實。

㈥查報對債務人游雅茜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原因事實。

㈦提出票號AB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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