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 債權人
- 原記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星
- 債務人
- 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若梅
- 債務人
- 均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柷慧
- 債務人
- 通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燕妮
一、㈠債務人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均泰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通綸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既陳明對債務人之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於其中任一債務人給付時,債權人之債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獲滿足之清償,則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故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