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蕭志政
- 當事人兆遠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債 權 人 兆遠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志新即順宇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訂購鋼材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或 發票、收據)。 ㈡陳報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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