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 債權人
- 帝豐膠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錫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信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趙信次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詳細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所附證物,買受人似為精瑞鑫塑膠成型事業有限公司)
㈡提出與他方付款到期日為106年5月10日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218,319元?(因與原因事實所述總計281,319元不符)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塑膠粒之相關釋明(如訂購單)。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