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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債權人
帝豐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錫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信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趙信次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詳細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所附證物,買受人似為精瑞鑫塑膠成型事業有限公司)㈡提出與他方付款到期日為106年5月10日之相關釋明資料。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218,319元?(因與原因事實所述總計281,319元不符)㈣陳報債務人購買塑膠粒之相關釋明(如訂購單)。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經查,趙信次非本件債務人,且債權人復未提出相關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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