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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9號

債權人
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富士康物

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聖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富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黃啟政」或「黃啓政」?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陳報票號PTA0000000及PT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編號5至編號20之支票均未到期,請敘明就系爭債權請求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

㈣編號5至編號20如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利息部分請釋明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

㈤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1月2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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