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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2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42號

債權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達
債務人
君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洽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伍仟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⑵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⑶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⑷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故以向付款人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128條第1項、第130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票載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之利息請求,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4件,並陳報其向相對人提示之日期,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除前開准許部分外,尚請求票號BYA2066850、BYA2066898自票載發票日起至民國106年2月28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惟系爭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依前開說明,該2紙支票其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6年3月1日起算,聲請人請求利息逾前開准許部分者,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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