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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

債權人
明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日岑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之公司正確統一編號。

㈡查報債務人台灣日岑貿易有限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查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若是以票據關係請求,請敘明附表編號3支票部分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該支票尚之發票日尚未屆至)。

㈣查報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及按年息百分之6請求之依據為何(請求事項記載按「附表所示退票日」起算利息,惟附表並無退票日之記載、附表編號3亦未退票,且利息利率與前項請求法律關係相關)。

㈤請更正附表到期日之記載(依照票據法,支票並無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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