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8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17號
- 債權人
- 李良彬
- 債務人
- 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古朝鋒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捌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當月利息下月支付,故債務人應自次月之翌日起始負違約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