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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

債權人
余全嬌
代理人
吳俊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賀培怡、劉錦輝、亞勁貿易有限公司、

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亞勁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肆仟元,金額是否有誤?(與檢附之支票金額不符)

二、確認請求是否如下,如有錯誤,並請更正:

㈠債務人賀培怡、劉錦輝應向債權人共同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亞勁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壹仟零玖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上開第㈠、㈡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後,另項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㈤上開第㈠、㈢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後,另項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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