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 原告朱瑞源即台中農林機械店、聲請對於債務人雅典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台中農林機械店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76號債 權 人 朱瑞源即台中農林機械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雅典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台中農林機械店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陳報總修理費用新臺幣271,36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 出其發票或收據影本。(因所附簽收單有3紙無全部金額加總) ㈢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21,36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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