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79號
- 債權人
- 泓信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鼎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是否對蔡季芳請求,或僅列其為債務人文鼎興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聲請狀如有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如對蔡季芳請求,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其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