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李琦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89號債 權 人 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李琦玲 住臺中市○○區○○○道○段000號2樓法定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林聖凱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屋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與本院105年司促字第33633號之債權為同一債權(本件請求金額與上開案件相同,但相對人不同)。 ㈡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併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借據所 示,系爭債權已於本院105年司執字第40545號經執行,受償71,682元,則請求金額與受讓債權金額是否相同尚有疑問,請釋明之)。 ㈢請提出狀附證物影本(證物原本發還,請派員持委任狀到 本院親自領取,並另行提出證物影本到院)。 ㈣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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