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5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60號
- 債權人
- 創造力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非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創造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請確認債務人非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顏豪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請確認附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提示日應為退票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