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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2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59號

債權人
中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特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中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聲請人與具狀人不符)。

㈡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確認附表付款人是否有誤?(付款人應為銀行)並列發票人為何?

㈣確認原因事實債務人為林瑞基是否有誤?(因附件支票影本發票人為特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林瑞基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㈤請確認支票號碼KD0111300、AK0988748、AK0988749、AK0988750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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