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2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66號
- 債權人
- 宬碁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金寶
- 債務人
- 冠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