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江振賢
- 當事人久豐企業社、聲請對於債務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債 權 人 久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江振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何?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請具狀更正債權人名稱(應為江振賢即久豐企業社)。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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