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5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22號
- 債權人
- 郭君語
- 債務人
- 國鈞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福
- 債務人
- 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士豪
- 法定代理人
- 張峰瑞
一、㈠債務人國鈞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國鈞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務人黃世豪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6年6月3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黃世豪核發支付命令之部份,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