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22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代理人
- 李振福
- 債務人
- 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宏明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周淑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⑴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⑵新臺幣叁拾萬元,及⑴⑵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九計算之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息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