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9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35號

債權人
台灣昭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仁
債務人
徐忠義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按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是執票人須提示後始得依票據關係及票據法定利率請求利息。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退票理由單所載,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為106年9月4日,則債權人就前述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可得請求之利息,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係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