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0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12號
- 債權人
- 包國輝
- 債務人
- 尚穩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竹芸
一、債務人尚穩物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曹竹芸發給支付命令,然由系爭支票全體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尚穩物流有限公司,發票人欄雖另有曹竹芸之蓋章,惟依系爭支票全體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依社會一般觀念,該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係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該法定代理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債權人復未釋明本件債務人曹竹芸係系爭支票上之其他債務人,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對曹竹芸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然債權人僅稱「曹竹芸為尚穩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對票據之使用須負完全保管、使用、負責之責任」云云。其仍未釋明與債務人曹竹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債權人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